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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2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謂「情節重大」,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核屬相當者,始足稱之。是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標準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懲戒性解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3 (2019: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袋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有限公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0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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