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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12 (2018: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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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地建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4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租地建屋契約,係以承租人使用其房屋為目的,非有相當之期限不能達其目的,故當事人雖未明定租賃之期限,依契約目的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仍應解為定有租至房屋不堪使用時為止之期限。是否不堪使用,原則上應以承租當時所建房屋之通常使用判斷之;蓋房屋如未經出租人同意而改造或更新材質結構致變更其使用期限者,若以變更後之狀態為斷,不免違背該租地建屋契約立約時當事人之真意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租地建屋
、
不定期租賃契約
、
終止
、
房屋不堪使用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12 (2018: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同時履行抗辯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借名登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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