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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2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公司於籌備設立或變更組織期間,與成立或變更組織後之公司屬於同一體,該籌備設立或變更組織期間公司之法律關係即係成立或變更組織後公司之法律關係。是於設立或變更組織登記前,由發起人或主要股東或其授權之人,為籌備設立或變更組織中公司所為之行為,因而發生之權利義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組織登記以後,自應歸由公司行使及負擔,此乃基於「法人同一體說」之當然解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公司籌備設立或變更組織法人同一體說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11 (2018: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審判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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