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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10 (2018: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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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僱用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0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僱用人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無需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償責任。惟所謂已盡相當之注意,係指僱用人於選任受僱人時,應衡量其將從事之職務,擇能力、品德及性格適合者任用之,並於其任期期間,隨時予以監督,俾預防受僱人執行職務發生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僱用人
、
受僱人
、
執行職務
、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
已盡相當之注意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10 (2018: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權利之行使——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4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債權讓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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