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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9 (201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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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僱傭契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關於受僱人應如何服勞務,民法並未設規定,自應依契約約定內容,並服從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如係有償之僱傭契約,受僱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受僱人倘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為不完全之勞務給付,致僱用人受有損害者,即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只須其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其過失行為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即屬相當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僱傭契約
、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不完全給付
、
被害人與有過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9 (2018: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附屬建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4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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