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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8 (201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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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受訴法院於決定是否適用該條但書所定公平之要求時,應視各該具體事件之訴訟類型特性暨待證事實之性質,斟酌當事人間能力、財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與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並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其證明度,進而為事實之認定並予判決,以符上揭但書規定之旨趣,實現裁判公正之目的。若依個案情形,由原負舉證責任之一造舉證,尚無困難,而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自應仍適用該本文之規定,以定其舉證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
舉證責任
、
顯失公平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8 (2018: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財務報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4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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