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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如被毀損之房屋,原係被害人為滿足其本人及共同生活之人基本住房權之需求,且確為其生活上所依賴者,縱被害人於房屋毀損後,因有其他居住處所可得使用,未實際支出租金,該本應支出而未支出之房屋使用對價,係因被害人以其可支配其他居住處所之使用利益換得,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應認被害人就該房屋遭受毀損所受之使用利益損害,於合理且必要之範圍內,得請求加害人損害賠償,以回復損害發生前之應有狀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應求狀態使用利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8 (2018: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告知說明——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同共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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