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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902 (201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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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企業併購——釋字第770號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企業併購法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未使因以現金作為對價之合併而喪失股權之股東,及時獲取合併對公司利弊影響暨有前揭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5項所列股東及董事有關其利害關係之資訊,亦未就股份對價公平性之確保,設置有效之權利救濟機制,上開二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起訖頁
1-5
關鍵詞
企業併購
、
合併
、
概括承受
、
消滅公司
、
現金
、
對價
、
合併公司
、
行使表決權
、
利害關係
、
股份對價公平
、
權利救濟機制
、
財產權
、
迴避
、
充分資訊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902 (201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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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釋字第7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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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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