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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811 (2018: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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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賠償義務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所稱「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顯係指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之公法人以外之人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賠償義務機關
、
求償對象
、
行政主體
、
自我求償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811 (2018: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信賴保護原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鑑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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