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中國於二一年四月對婚姻法作大幅度的修正,其中離婚法的部分修正之條文最多。例如,關於判決離婚之部分,例示了幾個視為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使法官有客觀的判斷標準;關於現役軍人之離婚也增訂了限制之規定,對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之離婚亦設了部分之限制;在離婚之效力部分,增訂了子女探望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相關規定,並修正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責任之規定。本文於具體研究各修正條文之內容時,亦就修正過程中爭論之問題加以探討。另外,於二三年七月三十日國務院通過婚姻登記條例之修正,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該條例中關於離婚登記之部分作了大幅度之修正。因此,於論述中國協議離婚制度之同時,亦針對新婚姻登記條例關於離婚登記之部分略加敘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