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人民有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明定,訴訟權為基本權清單之一,指人民有受裁判權利,請求獨立於政治權力以外之司法機關,本於公正程序予以審判權利。其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之重要內容,亦為受益權者。憲法做為實體法最頂點階層構造,具有統合審查下位階法律實體內容之功能,如從反面觀察,下位階層構造之法律,舉凡審判法院之組織、權限、審判程序,均應符合訴訟基本權要求,因此做為民事訴訟法之內容構造,自須受憲法訴訟基本權保障清單審查。本文即先從人民有受裁判權之歷史沿革談起,以訴訟基本權保障清單為頂點,逐項檢討民事訴訟法之具體規定。又訴訟權之保障清單,僅為抽象原理原則理念,常因所欲實現目的不同,而有衝突可能,當又如何解決,公法學方法之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在民事訴訟法領域應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