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的穩定性對於國際投資人,往往是其決定是否投資時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規制嗣後變更而使其可得或期待利益減少或落空,地主國是否應給與投資人賠償,這是地主國政府在吸引投資時必須納入考量的問題。本文以西班牙再生能源躉購電價爭議仲裁案件為例,探討地主國投資規制變更所導致廠商損失的責任歸屬,綜合仲裁庭判解,可供我國參考者包括:(一)除有穩定條款或類似的明確保證,而予投資人有合理期待,認為規制未來不會變更之外,地主國具有變更法律的權能,不受投資生命週期的限制;(二)地主國應遵守誠信原則,即國家不能引誘持合理期待而前來投資的投資人,之後又忽視該期待所賴以產生的承諾;(三)國家變更規制的作法應符合比例原則,即變更應具有可預測性、不出於恣意、有其必要性、以及不得澈底改變投資人仰賴作成長期投資之規制的主要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