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107年度基本生活費如何計算?答: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之立法意旨,使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財政部已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並同步公告修正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調整納入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比較基礎。自107年1月1日起,將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除原有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增加納入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