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稅負的基礎架構中,對於負擔能力的增加,亦即所得「流量」的變動(賺到了錢),這時稅制上會對負擔能力的增加課稅,也就是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繼承及贈與的發生,雖然所得的流量並未增加,但「存量」的歸屬發生變動(繼承發生或贈與財產),這時也會課與遺產稅或贈與稅。然而,基於保險給付是為了維持風險事故發生時,本人或家屬的生存能力,所以對此不加課稅,如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然而,既然壽險保單在所得稅及遺贈稅法上都有免稅的規定,實務上藉由保單做資產遺產或稅捐規畫,自然可以想像,然而壽險保單給付的發生繫於「被保險人死亡與否」,所謂天有不測風雲,對保單的規畫如果沒有思考過可能的稅務風險,屆時被補稅甚至處罰,就得不償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