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年底屆期,財經兩部協商決定,將該條例中所有租稅優惠項目延長10年。雖然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或稅捐稽徵法皆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然而,減免稅一旦被採用,便很容易放寬條件,增加適用項目,終至延長實施期間。台灣從1960年代開始,實施獎勵投資條例30年,接著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名,延續採行20年的租稅優惠,全都是基於發展經濟誘因而給予的租稅減免。促產條例於民國98年底到期,經過社會各界不斷辯論,總算達成改革共識,在新訂的產創條例中,除保留小幅研發投資抵減外,其他所有租稅優惠全數廢除,該次變革,為我國租稅減免政策樹立嶄新里程碑,也是第一個極力擺脫傳統對租稅減免過度依賴的產業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