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很多車主因為車輛老舊、故障,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除不繳納牌照稅外,以為沒有行駛道路就不會被處罰,但日後接到地方稅捐單位的通知,除了補稅外還被處罰鍰,直呼划不來。使用牌照稅的徵收範圍是已領用車牌並「使用」公共道路的車輛,若是「不使用」的車輛,可以登記繳銷、報停或報廢,即可暫停或停止繳納牌照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5條規定,若車輛短期不使用,可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就能暫停牌照稅及燃料費的計徵,他日需要用車時,再辦理復駛,即可省下停駛期間的稅費。次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6條規定,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1年,逾期即將牌照註銷,原號牌即不得再使用,必須辦理重新領牌。但車輛停駛期間不得行駛道路,違者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緩,另外還涉及違反牌照稅等相關違章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