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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焦點Vol.42 No.3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個人提供土地與營利事業參與都市更新,嗣後出售交換或分配取得之房地,應分別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判斷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簡稱新制)或適用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簡稱舊制)課稅。該局舉例,李君以86年取得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參與都市更新,並於106年8月1日取得都更後之房屋;107年3月1日出售交換取得之房地,土地因係86年取得,故免納所得稅,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106年8月1日,係在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施行以後,故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房屋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之稅率,即應就房屋部分交易所得按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申報納稅。
起訖頁 13-16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90215 (42:3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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