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餘款使用計畫之變更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者,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該目規定之4年為限。(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4項)主管機關依上述規定核發同意函時,應副知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6項)機關團體報經財政部依2013年2月26日修正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如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非2013年度或以後年度,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無須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4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