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互動電視服務提供了數位滙流之後,另一項關於應適用傳統電信或是廣播之管制,或甚至打破此二種分類的管制政策,以謀求在產業發展與社會公益兩者間平衡的例證。科技或許可以隨著時代的演進而以各種不同的面貌呈現,但最終的立法目標則不然。藉由互動電視服務的例子將可以給予我們對於過去傳播、電信二元分類下各立法追求目的之重新省思。在促進競爭、鼓勵創新以及尋求接近(access)最廣泛多元的資訊來源等傳統立法目的當中,何者應該持續的在後滙流環境(post- convergence)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將可由互動電視的屬性探討中獲得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