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設置商法規範面臨諸多挑戰,不僅涉及民法規範體系與商法規範體系的科學性建構,更關涉到二元結構的統一私法體系的科學性實現。《民法總則》貫徹落實民商合一立法體例的立法舉止備受關注,不僅因為在世界範圍內採用潘德克頓體系的民法典總則未有民商合一的立法傳統,面臨前無古人的開創性難題,更因為作為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其確立的民商合一立法體例與思路,對民法典分則各編的民商合一走向具有決定性影響。檢討《民法總則》中商法規範體系的立法得失成敗,對確立適應我國民商立法現實需求的民法典編纂方案具有重要價值,也有助於實現民商事法律的現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