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朱理事長還有各位與會的貴賓,我很高興能夠受邀來參加今天重要的場合,就「刑事訴訟法『事物管轄』之檢討──以德國規定為例」發表一些個人的意見。主辦單位跟我聯繫時說想以這個題目來發表一個報告,其實我接到這個電話時,我是感慨萬千,我以為這個題目,在以「金字塔形訴訟結構」為主流的氣氛下,臺灣不會有人再討論。我第一次跟實務界討論這個題目,大約是在十六年前,那時候法務部的部長和司法院秘書長都在,我就提過臺灣在高院為第一審的事物管轄,只包含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等,這個類型會不會太少了,有沒有考慮以此為方向來對我們的司法實務因應司法改革的調整,我想大家都知道結論,沒有人理會,否則不會到今天還在談這個題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