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網路使用者在線上與各地的人交談,分享資訊。因此,網路對個人的自我實現有重大意義。其次,為使國民能集體自主性地作政治決定,網路亦扮演促進此一目的之推手。是故,自作為民主政治推手之公共財的觀點,網路有其重要性。本稿特別關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九七年的CDA訴訟判決。此一判決對於在思考網際網路上對表現內容規制之網路立法,或違憲審查基準,有重大啟示,值得深入探討。在分析美國有關表現自由的學說或判例之前,本稿首先將問題置於表現自由的價值之探討。其次,本稿雖以美國法為主要比較之對象。但在檢討具體問題點時,亦會對日本法進行若干之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