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是一個概括性的概念,就其具體內容,並非人人均有共同之見解。網路人權是人權中的新興領域,其意涵究竟為何,更是值得探索。我國《憲法》第二章為規範我國國民基本人權與人民義務之專章。其中權利包括平等權(第七條),人身自由(第八條),人民不受軍事審判原則(第九條),居住遷徙自由(第十條),表現自由(第十一條),秘密通訊自由(第十二條),信教自由(第十三條),集會結社自由(第十四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第十五條),請願、訴願及訴訟權(第十六條),參政權(第十七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第十八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第二十一條),其他基本人權之保障(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例外限制之比例原則與法定主義(第二十三條)及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有關人民義務之規定則為納稅義務(第十九條),兵役義務(第二十條)及受國民教育之義務(第二十一條)。從上述我國《憲法》所臚列之基本人權與人民義務之名目觀之,並非均能明顯地與網路人權發生關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