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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會訊
198812 (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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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教師之教育權限
作者
謝瑞智
中文摘要
最近討論教師人權之著作頗多,大都分均偏重於教師之團結權、罷教權、申訴權、或其他有關教師之聘任制度上、甚少涉及教育上權限。筆者就法律上規定加以申述如次:依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講學之自由,已如前逑。惟從歷史上言,教師之講學自由所以受到保障,至少須具備下列三要件:第一、所謂「學術自由」必須以大學或高等學術研究機關之教師或教員為對象;第二必須該研究機構擁有自治之權限;第三、受教育者已具備一定之學術素養,其年齡並已達到一定之社會判斷能力者始可。
起訖頁
8-11
刊名
人權會訊
期數
198812 (35期)
出版單位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
該期刊-上一篇
新聞自由的基本問題在哪裡?--從人權談新聞自由的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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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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