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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猥褻」二部曲:論公然猥褻罪兼評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上易字第一一九號判決、台東地院八十七年易字第五三六號判決、板橋地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六號判決、宜蘭地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號判決
作者 盧映潔
中文摘要
"由我國法院有關行為人在公共場合(例如馬路上、商店中或公衆游泳池中)對被害人進行偷襲、突襲式的觸摸胸、臀或下體的行為等事實之刑事判決,吾人可以發現,在民國八十八年之前,對於行為人這種「突襲的觸胸摸臀」行為,只要是發生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態,皆論以刑法第二三四條之公然猥褻罪;在民國八十八年之後,同樣屬「突襲的觸胸摸臀」行為,則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為理由,改論以刑法第二二四條之強制猥褻罪。對於相類的事實,我國刑事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卻出現差異的見解,面對這樣一個突兀的現象,依本文筆者之見,一方面是實務界未能理解公然猥褻罪的立法目的及其保護法益何在,另一方面也誤用刑法第二二四條強制猥褻罪。因此,本文以下即針對此加以探討。"
起訖頁 233-245
關鍵詞 猥褻公然猥褻強制猥褻性騷擾突襲觸胸摸臀公開性性之行為供人觀覽營利違反意願強制手段刑法第224條台灣高等法院86年上易字第119號判決台東地院87年易字第536號判決板橋地院88年度訴字第1556號判決宜蘭地院88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311 (10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徐自強擄人勒贖殺人案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二號等相關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八五六號判例、六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決議(一)、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六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二號判決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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