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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焦點Vol.41 No.21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已於105年1月1日施行,民眾交易屬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所得,均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將處以罰鍰。
起訖頁 12-2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81115 (41:2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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