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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80930 (41: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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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41 No.18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貨物(含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予新負責人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說明,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除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外,其貨物之移轉,應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起訖頁
12-21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80930 (41:18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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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租賃收入應列報所得如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另享綜所稅減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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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虧損抵稅相關問題之探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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