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中小企業主於民國102年間不幸過世,繼承人共有五人,繼承人間協議分割遺產時,討論到母親二十餘年前購買澎湖一棟六層樓的房屋,當時為了借款方便以公司名義買入,現在借款早已清償,且目前是二弟在經營旅館使用,卻登記在大哥、二弟及母親都有持股的A公司名下,而A公司本業又是大哥在台北經營餐飲業,二弟希望該不動產能過戶至他的名下,這樣彼此的事業才能做區隔,大哥也同意希望各自發展,但因為該不動產是二十餘年前經法拍標下的不動產,如今財產市場價值已經水漲船高,如何移轉成為令人頭痛的話題,且公司又不能像個人,採取贈與方式轉讓只需以評定價格及公告現值計算贈與價值,若個人受到公司無償贈與,則將列屬個人之其他所得,光是以公告現值計算就有近三仟萬的所得要列報,且公司也不能認列該筆捐贈費用,另一方面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經估算也要四佰多萬,因此若這樣轉讓,大概該不動產有一半要充公了,當事人找上筆者,問有什麼方法可以把不動產從公司過給二弟,又不會被課所得稅,並能減少相關稅負發生的辦法。當事人認為,他們並不是要賣不動產,也不會有現金收入,只是那不動產本來就是二弟在經營,母親過世了(父親已先於母親過世),大家協議繼承財產時必然要考慮到這公司名下不動產的分配,繳遺產稅是理所當然,但要繳那麼大金額的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他們就覺得太冤枉也太不值得了,因為他們並不是要處分家產,沒賣掉財產也沒有所得,又不能用無償移轉或是繳納10%贈與稅移轉,那到底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這個困境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