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7年2月7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107年度及108年度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分別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8%及19%,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依據上揭規定提供106年度至109年度速算公式如下,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特別留意,以免權益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