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貨物,如進口貨物係屬供保稅區營業人營運或供外銷所使用之貨物,國內營業人得依收取轉付之差額或取得之收入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依財政部104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釋意旨,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屬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屬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