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現金收付制對各期間內應負擔之費用及應收之利益未能做合理之分配,影響每期盈虧之正確性,故規定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非公司組織或營業範圍狹小之營利事業,強迫實施權責發生制,有其困難,故許其經申請核准,仍得使用現金收付制,以免苛擾,其自願改採權責發生制者,自應准其變更,以利稽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