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各界對於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減除特定費用及扣除額議題甚為關切,為廣徵意見,凝聚共識,財政部召開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與會,廣泛交換意見。106年2月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略以,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成本費用未能減除,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請財政部於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考量前開議題影響層面廣泛,為期審慎周延,該部委外研究,據研究報告建議,薪資所得之計算,採定額減除與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方式,即納稅義務人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一定金額[107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毋須提供費用單據或憑證;或選擇舉證特定必要費用之單據或憑證,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