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人因蛀牙經醫師建議拔除製作假牙,請問支付假牙費用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答:綜合所得稅「醫藥費」扣除額是指個人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民眾因治療牙病,醫療所需之植牙、鑲牙、假牙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應檢附收據及醫師診斷書,證明確為醫療所需才能列報扣除。若是個人以美容為目的之植牙、齒列矯正與鑲牙等支出,因非屬醫療性質,則不可列報扣除。進一步說明,醫藥費支出沒有上限,但須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該醫藥費如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