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戰後迄今,民主化國家多數面對政府體系不法的過往,亦同時克服著轉型期之課題,從壓迫體制轉型至自由民主秩序之存續體制國家,新舊體制間的「連結」與「切割」,難免觸及「刑事審判」與「非刑事制裁」之兩難,寬廣概念則指涉「朝向自由化的方向改變」,由較不民主轉型為較民主的政體。內國法庭依國際法原則,或基於新法令,將舊政府之鎮壓抗暴運動行為,視為「戰爭罪」或「殘害人類罪」,因而,法治必需有「連續性」,此種連續性,被認為「存在於國際法的標準中」,其標準「高於國內法」,在違反國際人權的罪行,將法律時效性的延長視為有效,或甚無時效消滅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