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謂醫療人權係人權之表徵,則無疑的,醫療保障便是醫療人權之體現。身、心的疾苦病痛,人所難免,惟如係因犯罪被害而非自然原因造成之傷痛,對被害人而言,本不應受此折磨,基於人權理念、國家由憲法所賦予之責任及保護犯罪被害人理論,國家對之實有責無旁貸之照護義務,提供其醫療救護,減少其不便與徬徨無助,使其能恢復健康,消瀰傷害於無形,是彰顯生命價值與營造公平正義社會,積極保障犯罪被害人人權的重要工作。本文乃從犯罪被害人保護之理論,論及被害人有無醫療保障之問題,次就我國之現況檢視我國對犯罪被害人醫療保障之各種措施,再對之提出興革之意見,務期能以之供為我國目前就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運作及未來修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