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國家體系不法」(Systemunrecht)所引發的國際刑事規範變遷,在跨世紀歷史軸線上方興未艾,源自一次大戰間發生於奧斯曼帝國(今土耳其)境內,國家權力機構對亞美尼亞人之組織性、系統性的種族滅絕,乃至二次大戰期間發生於德國納粹歐戰與日華遠東戰爭之屠殺罪行,直接影響戰後聯合國場域1948年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及1949年日內瓦國際人道法體系等國際實踐之發軔啟程。延伸至1990年代,前南斯拉夫種族清洗、盧安達境內胡圖與圖西族之國境內武裝衝突中之大規模滅絕,乃至1995年間前南斯拉夫境內「波斯尼亞與赫塞哥維納(Bosnai Hercegovina)(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殺,一再挑戰著聯合國安理會之維和機能,撼動著國際聚焦於國際刑事機構成立緩急之辯。時至晚近利比亞、敘利亞內戰中,國家體系對境內或境外特定國民、種族、族群或團體之大規模集體侵害行為(隔離、滅絕、奴役、酷刑等),非但未曾稍減,甚有隨著第三波(甚或有謂「第四波」)民主化進程,緣由於當代武裝衝突型態轉變,愈趨向於熾烈,同時突顯著追訴、懲治國家(政府)犯罪之克服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