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前大法官俊雄博士雖與筆者同鄉,但我們初次認識是在1966年間,筆者在維也納大學求學,並在我國駐國際原子能總署代表辦事處擔任俞叔平大使的機要秘書,於蘇前大法官到維也納拜訪俞大使時,由筆者負責接待,其後就接到蘇前大法官寄給俞叔平大使的博士論文《中國法律思想之自然法學觀》,這是有關「情理法」的三個因素,在法律哲學上之運用,是由德國法律哲學大師(Dr.ErikWolf)指導,因E.Wolf是G. Radbruch的學生,能在他的指導下通過之論文,在學術上的評價很高。該論文所論述之情理法的哲學原理,同在國內研究法學方法論的法學家涂懷瑩教授,也在《綜合法學》的著作中,從情理法的觀點來論述。不過,涂教授是從法律理論學來闡述,蘇前大法官則是從法律哲學的觀點來論述,兩者都有其獨特之處,應該能對我國的法律理論學與法律哲學,產生啟發作用;可惜我國法學上,一向偏於實際運用,並不重視法律理論學與哲學,也沒有鼓勵措施,終至無人後續的發揚這一門領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