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納稅之義務」,公平合理的稅收有助於國家富強,人民安居樂業,增進公共福祉。而與此同時,國家也應該遵守「租稅法定原則」,建構公平稅制,避免侵害人權之情事發生。台灣於2009年5月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並制訂施行法;按其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並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特別是政府應依兩公約之規定,建立國家人權報告制度,並於該法施行後兩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