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生活及活動的空間,在1987年「世界環境權宣言」中提到,「保護環境應成為全人類共同的目標」,人類的基本權利需要在一個健康、安全、乾淨的環境下才能維繫,人民可要求擁有一個舒適、健康而合於居住與成長的環境,拒絕污染及保障生活、生態環境,而政府更應負擔起環境保護義務,針對危害生活空間、污染環境之情事加以制約與監督,以確保現世代與未來世代人民享有公平、合於生存環境品質之環境權利。所謂環境權(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 EHR)是以環境為介面所牽涉到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所衍生的權利問題,其法理概念係源自於公共財(Publicgoods)的自然權(Naturalrights)思想,環境權的特性在於具有跨領域、跨世代正義(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的性質,一般可指對自然生態及生活週遭環境可享有之利益狀態。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資料指出,預估2025年時,全世界將有61%的人口住在都市裏3,都市人口多、密度高、異質性高,在環境中常會發現若干閒置的空地,有些位在不明顯的社區巷弄內,也有位於主要道路旁或重要路口處,近年來各地方政府率皆推動各式之環境綠美化計畫,但對於空地管理之專案制度尚屬罕見,大部分的解決策略僅係依靠公部門人力臨時機動清理,除缺乏固定機制以外,也使得空地資源無法有效利用,導致空地欠缺適當的清理維護,雜草叢生、廢棄物堆置,直接影響到整體市容的發展,但由於空地管理層面牽涉到私有財產權、法令規範、公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政府財政等相關問題,使得空地環境的改善需要地方政府投入更多的心力來構思對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