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自然享有的基本權利,凡生而為人即享有人權,不因背景地域的差異而有所不同。人權源自人性與人的道德;乃人之應有者,無法將人權讓渡他人或對其剝奪侵犯,也不因背景、種族、地域、環境與時間不同而有所差異,是社會根基於平等之概念的個體基本權利,近來更擴展至群體甚至其他物種的權利。更重要的是,人權價值的倡導與實踐自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透過人權規範的國際化(internationalization)、法制化(legalization)與國內化(internationalization),已逐步成為普世價值。是故,人權作為一種價值是無庸置疑的。但人權不僅是一種價值,更是一種生活方式,如此才能將此一價值落實在日常生活的人際相處上、以及個人與社群、乃至於國家機器的互動上,成為一種根植每個人內心的觀念。若社會中的所有成員與公權力機關皆具備人權「價值觀」的素養與認知,人權理念與價值方能以法律的形式轉化為一種個人或群體權益的請求權與救濟權,並且具體落實在生活的保障當中,而非徒具法律而無實質的規範性與實踐性的形式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