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臨不斷創新的經濟活動型態下,稅捐法制解釋不可能達到完全沒有爭議的境界,因此在特殊經濟活動類型,人民即須承擔相當程度之投資風險,而此風險所衍生的成本,往往即影響人民投資意願,此時國家的任務,即應在致力於降低人民不必要的稅捐風險。其次,人民的經濟活動,亦牽涉到人民的稅捐規劃權,稅捐規劃的權利,本質上屬於行為自由,依據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國家自不得違法課徵稅捐,因此為瞭解國家對於課稅事實及適用上之態度、降低人民經濟活動風險,以利其稅捐的規劃權限,國家實應提供預先核釋制度,以符賦稅人權的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