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實踐」本身就是一奇特的命題:台灣並非兩公約的簽署國,但拋開國際法上的嚴肅思辨不談,亦不論兩公約施行法之真正法效力何在,至少政府部門願意推動人權實踐,總是好事一件,是以也請容許我不去直接談論「兩公約實踐」這回事,因為某個角度而言,至少是嚴謹的國際法與內國法論證而論,並沒有此一法律問題(juristische Frage)的存在。同時,兩公約充滿了許多原則性的、抽象性的規範性敘述,很大程度亦容忍各內國法在一定的範圍內偏離(Abweichung),也就是對公約條文內容之部分或一部的保留,這在制定當時無異作為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國家對立表演舞台,更精準一點的說:作為社會主義國家自我標榜「社會公平與進步」之樣版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中,充斥著許多資本主義式的妥協與折衝,烙印與痕跡摭拾皆是。作者不是說,因為做為社會主義樣版,所以此公約絕不重要;正好相反,它所突顯的人之價值所在,特別是在權力關係總是隱藏潛伏性質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生活領域上,這樣的規範性指向尤其重要,然而,只要在「國際公約」的這一層次上談論它,就不可避免的必須兼顧現實之國際政治面向,乃至於各國一定程度的主權呈現,既然經過稀釋,價值有時就變得各有分號、人人皆有其所愛、各國概有其所屬,味道其實也就不怎麼美好而無瑕了。請容許作者做如此之選擇:雖然題目為如此,但以下將不特別談公約內容,不論具體的勞動議題──這些都將留在口頭報告時補充之──,很奇怪而「辜負」原所設定之題目的,談談個人認為更「大啟示」(grobe Erzählung)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