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有其獨特的宗教祭儀、音樂、舞蹈、雕塑、編織、圖案、服飾等之民俗技藝及其他文化成果。然而,由於傳承久遠,已不屬《智慧財產法》之保障標的,而被視作公共財,影響原住民族對其文化之自主權,因此如何保護其傳統文化財產,一直是原住民族重要的訴求。呼應此一訴求,《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十二條規定:「原住民有權遵循和振興其文化傳統和習俗。包括有權保存、保護和發展其文化的舊有、現有和未來的形式,例如考古和歷史遺址、人工製品、圖案設計、典禮儀式、技術、觀賞藝術和表演藝術,有權收回未經他們自由和知情同意或違反其法律、傳統和習俗而奪走的文化、知識、宗教、精神財產。」再者,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世界智慧權組織於1976年制定《開發中國家著作權突尼斯模範法》欲擴大《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如存續期間之例外、民俗著作不以固著為要件、引進著作人格權防止損壞、汙辱民俗著作),使之包括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