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八年杭立武先生發起成立「中國人權協會」,本人擔任理監事多年。並曾鑒於法院臨時決定嫌犯須現金交保多在傍晚,家屬限於時間及財力一時無法湊齊,即被收押,成為一生中無法抹滅的恥辱。乃發起成立基金,繳存台北地方法院,對中低收入人民遭遇此類情事時,可由基金撥款作保。事後歸還,循環使用。甚至受助人他日財力有餘亦可捐助基金,擴展至各地法院實施。此一構想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即推定本人為財務委員會召集人,並邀聘委員負責募捐款項成數,隨即成立基金。(確數已不憶及,會中檔案應有記載。)詎料杭立武先生不幸去世,此項基金帳戶則因手續不全,無法動用。雖繼任之理事長為查師良鑑,曾任最高法院院長及司法行政部長,亦無法挽救,最後全部存款依法繳歸國庫。而此一構想未能成為事實,亦屬憾事。幸好近年來法院對嫌犯扣押已較前嚴謹,受害人數當可較為減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