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憲法》自1947年開始施行,直到1991年才開始修憲,至今已歷經了7次修憲,然而這幾次修憲主要著重於政府制度之調整,對於人權議題之關注並不多,尤其關於台灣地區原住民族部分,似仍以邊疆地區民族視之。1992年第二次修憲時仍然以「山胞」之名稱指稱原住民,「原住民」直到1994年第三次修憲時才得到正名。1997年修憲,則將「原住民」名稱改為「原住民族」,並加入「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發展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故就這7次修憲過程觀之,台灣地區原住民族所受到重視之程度可說是微乎其微,僅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