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5日,在立法院挑燈夜戰,趕期末業績,且將偵查中搜索處分交付司法審查之修法與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法案綑綁的政治操作下,弔詭的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偵查中搜索處分改採令狀主義為原則,並以六個月的日出條款做為實施的準備。素來冷門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正,竟然會與悠關民生財經重大的預算案牽扯一起,其實又可算是新世紀的另一項台灣奇蹟,就一介刑事訴訟法的研究者而言,著實連做夢都沒有想到訴訟法的修正竟如此的屈折離奇,令人稱奇。不過,由此也可發現這背後正赤裸裸的曝露出多少政客及官僚將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處分作為操作或掌控權力的利器的真實面目;相對的,亦足徵刑事訴訟法定程序的良窳,正是檢驗憲法是否充分保障基本人權的指標。權力與利益的結合,不正是立法院經常上演的戲碼,若做如是想,此次修法過程政治角力取代專業的說理,非公開的協商凌駕理論的堅持,也就不足為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