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主要係針對「附帶搜索」之合法性要件加以詮釋。首先區分刑事程序為「認知程序」及「執行程序」,認為僅於認知程序方可能有事實證明之必要性存在,執行程序因並無事實評價的問題存在,故執行程序並無「搜索」(取證必要)之概念,此時所為之「搜查」僅係為人別確認的搜身行為。接著就認知程序中之附帶搜索定出合法性之界限(取證正當性):(一)須先存在有逮捕、拘提、羈押的前置性條件;(二)具備「同案」「取證必要性」;(三)人身、物件與處所之範圍,必須是立即可及者(不具有空間轉換的問題)。最後就令狀補正之問題,認為基於取證正當性的要求,縱係合法之附帶搜索,若其所得為非本案之物(另案)時,仍須踐行令狀補正程序(依第一三七條第二項體系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