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機構管制藥品年度申報開始了!食藥署提醒,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均應於2019年1月31日前,辦理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之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申報,以免違規受罰。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之規定,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應於每年1月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藥署辦理前一年管制藥品之申報;於該期間無任何管制藥品收入、支出或結存者,亦須辦理申報作業。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相同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