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之被害人為精神病患,因具高自殺傾向而住入某精神科醫院,卻於參加電影欣賞活動途中跳樓自殺成功,為典型院內自殺案例。該院未安排人員監護其活動,防範自殺設備亦有不周,顯已違反照顧義務而有過失。當日負責電影欣賞活動的護理師與心理治療師二人,被認定應負最大責任而被判刑確定。全案最大之爭點,在於誰才是真正應被歸責者,被判刑的二人是否有成為代罪羔羊之疑慮?作者試以資深臨床醫療工作者之身分,從醫療常規角度來評析本案各審之理由。期待日後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亦能將醫療常規列入考量,則或有更具說服力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