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體育班之設立,源自民國六十年台灣省政府訂頒「台灣省公私立中等學校體育班設置計劃」,期能透過集中訓練之方式,建立運動人才培養體系,對具有潛能、優良運動記錄之人才,作有計劃之長期培訓。民國六十五年訂定「重點發展學校單項運動辦法」,由台灣省教育廳及台北市教育局遴選運動成績優良之中等學校,集中具有潛力之運動人員,作有計畫之長期訓練,以發展其優異之專長技術,為國爭光,實施項目計有田徑、體操、游泳及桌球等四項。重點發展單項運動辦法實施後,由於成效良好,於是逐年增加辦理學校及運動項目。而教育部亦於民國七十三年頒布「重點發展單項運動實施學校得依需要實施其他適當之編班方式」之行政命令與「國民中小學體育教育實驗班」計畫。民國八十七年台灣省政府再度頒布「台灣省高級中等學校試辦體育班實施計畫」及「台灣省高級中等學校試辦體育班學生成績考查試辦計畫」,培養優秀運動人才之體育班即依上述行政法規運作。民國九十四年體育班被排除適用特殊教育法,教育部乃於民國九十五年訂頒「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第十四條並明列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體育班,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